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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执字第14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延吉市爱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吉市力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吉市爱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吉市力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字第1453-1号申请执行人延吉市爱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公园街。法定代表人李香兰,总经理。被执行人延吉市力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建工街。法定代表人金成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延吉市爱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吉市力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2012)延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于2014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延吉市力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返还给延吉市爱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395340.33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鉴定费175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31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延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进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马香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