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民二终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白城市弘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宝龙、张继晟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城市弘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宝龙,张继晟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二终字第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城市弘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王鹏,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永刚,系吉林宏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宝龙,男,1988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白城市洮北区.委托代理人王建仁,白城市洮北区海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潘峰,白城市洮北区海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继晟,男,1980年8月31日生,汉族,现住洮北区保平街道5委*组。委托代理人武艺,系白城市洮北区新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白城市弘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4)白洮西民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白城市弘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方永刚;被上诉人张宝龙及委托代理人王建仁、潘峰;被上诉人张继晟及委托代理人武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4)白洮西民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暴志东审判员 李玉良审判员 柳俊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立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