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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肃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钟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初字第43号原告石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甘肃省肃南县人。被告钟某,男,裕固族,现年30岁,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肃南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 满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小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