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肃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钟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初字第43号原告石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甘肃省肃南县人。被告钟某,男,裕固族,现年30岁,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肃南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 满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小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