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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商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原告灵石县丰和煤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余市盈天亚飞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灵石县丰和煤化有限公司,新余市盈天亚飞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商初字第82-2号原告灵石县丰和煤化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景林泉被告新余市盈天亚飞工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林静本院在审理原告灵石县丰和煤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余市盈天亚飞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灵石县丰和煤化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灵石县丰和煤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灵石县丰和煤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54元,减半收取1427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277元,由原告灵石县丰和煤化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建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志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