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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于山支行与石书彬、黄文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于山支行,石书彬,黄文珍,福建君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陈文良,吴景晨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84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于山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110号。负责人涂映雪,行长。被告石书彬,男,汉族,1977年2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黄文珍,女,汉族,1988年3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福建君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街道广达路438号双丰大厦4层01室-F。法定代表人石书彬。被告陈文良,男,汉族,1986年2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吴景晨,男,汉族,1980年8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于山支行诉被告石书彬、黄文珍、福建君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陈文良、吴景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于山支行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五被告名下价值28万元财产,并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石书彬、黄文珍、福建君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陈文良、吴景晨价值人民币28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林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