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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民初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春亮诉李增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亮,李增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1044号原告李春亮。被告李增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亮诉被告李增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亮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李增乐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工资账户及账户内资金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增乐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工资账户及账户内资金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从2015年2月12日起至2015年8月1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姚海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