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藏海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创业经济合作有限公司银星因私出入境营业部之间的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延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藏海旺,男,1977年4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图们市明星小区。被执行人吉林省创业经济合作有限公司银星��私出入境营业部,地址:延吉市光华路。负责人于艇,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藏海旺与吉林省创业经济合作有限公司银星因私出入境营业部之间委托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吉林省创业经济合作有限公司银星因私出入境营业部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30,989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3290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崔永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魏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