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执字第19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与张传杰、张丽、彭岩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张传杰,张丽,彭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执字第1968-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传杰,男,住肥城市。被执行人:张丽,女,住肥城市。被执行人:彭岩,男,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传杰、张丽、彭岩服务合同纠纷(2011)肥商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肥城市人民法院(2011)肥商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中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乔善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郝昭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