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张某某、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张某某,冯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389号原告:朱某某,女,汉族,1975年11月24日生,职工,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冯某某,女,汉族,1969年7月3日生,职工,住住安徽省灵璧县。原告朱某某因与被告张某某、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南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春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