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会民二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再红、梁庄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再红,梁庄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会民二初字第284号原告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会同县林城镇东门街215号,组织机构代码05584601-1。法定代表人陈绍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拥军,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支行行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再红,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被告梁庄秀,男,1967年7月8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本院2014年11月5日受理原告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再红、梁庄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2月10日原告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宣判前,原告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甄媛媛审 判 员 杨秋惠人民陪审员 向昌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米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