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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刑执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龙绪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龙绪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534号罪犯龙绪顺,男,苗族,1976年10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4日作出(2001)温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绪顺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龙绪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6日作出(2001)浙刑一终字第28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3日以(2004)浙刑执字第162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5日以(2008)衢中刑执字第1526号决定,对罪犯龙绪顺不予减刑;于2008年11月27日以(2008)衢中刑执字第7869号的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院于2012年6月28日以(2012)哈刑执字第359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于2015年1月23日根据该犯减刑后的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对本案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提出,罪犯龙绪顺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学习成绩良好。能够积极参加缝纫机台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继上次减刑至今,累计缝纫服装成品1050余件(套)。讲究文明礼貌,认真遵守内务卫生制度,个人卫生及集体卫生保持良好。为此,建议对罪犯龙绪顺予以减刑一年三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龙绪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与执行机关提出的事实和证据一致。该犯财产刑已全部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财产刑执行情况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龙绪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龙绪顺的减刑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犯罪情节,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绪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4月23日起至2019年3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军审判员  裴雅莉审判员  刘淑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姜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