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刑一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黄某某、张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博法刑一初字第206号公诉机关博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6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五华县人。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经博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10月2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2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女,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五华县人。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经博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10月2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2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日开始,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在博罗县石湾镇中岗市场经营一小型百货店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其经营的百货店内贩卖淫秽光碟,至案发时止,共贩卖出11张。2014年10月29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一伙经营的店内抓获黄某某、张某某,现场缴获239张光碟(经鉴定,其中191张属于淫秽物品)。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鉴于被告二人贩卖淫秽物品的时间短,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判处被告二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日开始,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在博罗县石湾镇中岗市场经营一小型百货店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向他人购买淫秽光碟后在其经营的百货店内进行贩卖,至案发时止,共贩卖出11张。2014年10月29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二人经营的店内抓获被告二人,现场缴获239张光碟(经鉴定,其中191张属于淫秽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二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被告人供述及辩解,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以及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二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二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被告二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二人贩卖淫秽物品时间较短,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等情况对被告二人予以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15年6月2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15年6月2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三、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持有的191张属于淫秽物品的光碟,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东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邓耀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