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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河南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陈兴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兴宾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583号原告河南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东方大道建工局院内。法定代表人余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磊,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兴宾,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兴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南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仍未预交或依法申请减、免、缓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黄建民代理审判员  刘福友人民陪审员  陈 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苏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