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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国东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国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422号罪犯王国东,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闽侯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七监区二十分监区服刑改造。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做出(2009)古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国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30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以(2013)南刑执字第15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2015年1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国东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服罪,服从管教。曾有违规行为,于2013年11月15日私改囚裤制口袋扣2分;又于2014年9月25日因推搡罪犯刘西斗扣1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错误,能遵守监规,遵守罪犯行为规范。能参加政治、技术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塞棉工种,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获监狱表扬,2013年6月至2014年10月共获达标分8.4分。本次考核期内缴纳罚金15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8.4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国东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4月13日至2015年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