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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四(民)初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秀芳诉曹晓莺、张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四(民)初字第870号原告李秀芳。委托代理人徐平、罗卫东,上海市鸿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晓莺。被告张宝龙。原告李秀芳诉被告曹晓莺、张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芳撤回对被告曹晓莺、张宝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675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以上共计4,09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王仁华代理审判员  李 青人民陪审员  袁贞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夏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