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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四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四初字第67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崔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会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