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2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黄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2661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曾用名黄进画),男,壮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身份证号码×××4214。因本案于2014年8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蒙晋伟,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4)2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斌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蒙晋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在珠海市香洲区上冲村西河一街42号电脑维修店内,从其电脑上拷贝了76部淫秽视频电影到胡某提供的U盘内,并收取人民币30元。双方交易完毕后被民警抓获,并当场查获被告人黄某保存淫秽视频的电脑一台(电脑主机、显示屏、键盘、鼠标),非法所得人民币30元和黄色电影目录5本。另外,被告人黄某被查获的电脑上保存有8000多部用于贩卖牟利的淫秽视频。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笔录,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及物证照片,户籍资料,淫秽物品清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黄某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好,且是初犯、偶犯。综上,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黄某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法,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黄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电脑一台(含电脑主机、显示屏、键盘、鼠标各一个),黄色电影目录5本及非法所得人民币3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莫伟文代理审判员 彭 帅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朱智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