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楚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于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楚民初字第16号原告于某某,女,1983年7月15日,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82年6月26日生,汉族,农民。原告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30日受理后,原告于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现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军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