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定民初字第03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陕西某公司、第三人刘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陕西某公司,刘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03744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被告陕西某公司。第三人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陕西某公司、第三人刘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贾树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