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0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凤与被告陕西银诺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陕西银诺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0742号原告张凤,女,汉族,1952年5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权学明,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银诺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海荣翡翠国际城*幢*单元*****室。注册号610000100512252。原告张凤与被告陕西银诺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13日,在被告的宣传诱导下,其与被告签订了“金赢家”理财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其投入10万元,由被告进行投资型金银条和黄金白银等贵金属类现货交易,期限为一年,自2013年5月13日至2014年5月12日,年化固定收益率为14%,合同到期时,被告以同等价值的金银条或人民币一次性支付。2013年6月14日、2014年2月1日,其又与被告分别签订了相同版本的两份理财合同,投资金额分别为50万元、15万元,年化固定收益率分别为16.5%、12%,合同期限均为一年。综上,其先后投入理财资金共计75万元。在合同履行初期,被告尚能按合同约定每月向原告支付利息,但自2014年7月起,被告未再向原告付息。因被告严重违约且之前两份合同均已到期,其遂向被告提出退还全部投资款本金的要求,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退还,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投资款75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张凤与被告陕西银诺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事实涉嫌经济犯罪,不属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应由公安机关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113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芋人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杨建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牛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