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于山支行与范丽萍、陈成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于山支行,范丽萍,陈成树,福建省力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光茂,林锦雄,卓铃坤,兰林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87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于山支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负责人涂映雪,行长。被告范丽萍,女,汉族,1958年8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陈成树,1956年7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安市城北街道。被告福建省力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阳头街道。法定代表人范丽萍。被告刘光茂,男,汉族,1970年9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林锦雄,男,汉族,1982年3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卓铃坤,男,汉族,1972年6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兰林树,男,汉族,1979年12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于山支行与被告范丽萍、陈成树、被告福建省力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及被告刘光茂、林锦雄、卓铃坤、兰林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查封诸被告名下银行存款250000或等值财产,并以自有资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告范丽萍、陈成树、被告福建省力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及被告刘光茂、林锦雄、卓铃坤、兰林树名下存款250000元或等值财产(财产清单另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 如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郑心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