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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郑位良、绍兴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绍兴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位良,绍兴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民初字第200号原告郑位良。被告绍兴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安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负责人徐虎。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位良诉被告绍兴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位良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位良以被告绍兴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位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郑位良负担。审判员  李国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孟一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