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万猛申请执行张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猛,张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6有限公司绵阳市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336号申请人万猛,男,生于1946年,住绵阳市。被执行人张鑫,男,生于1970年,住江油市。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6有限公司绵阳市支公司。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受理万猛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6768号民事裁定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6有限公司绵阳市支公司的存款予以冻结、划拨(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详见查扣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志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彭文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