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刑执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罪犯李树坤犯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树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承刑执字第360号罪犯李树坤,现于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1990年因盗窃罪被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3日以(2006)围刑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树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3日以(2006)承刑终字第224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0年1月29日、2012年4月26日以(2010)承刑执字第47号、(2012)承刑执字第60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承德监狱于2014年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树坤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3次,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树坤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承安检意(2014)第776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树坤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树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彦兵审 判 员 马晓新代理审判员 王丽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明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