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涿民初字第3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3897号原告郑某某,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王化云,涿州市晨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某某,住涿州市。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锁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宋金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