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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黄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99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程,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娜美理发店发型师,家住江西省南昌县。2015年1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本院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办理机制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0日许,被告人黄程在本市井冈山大道战斧网吧扒窃被害人陶某的白色OPPO手机一部(价值207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程家属已退赔现金2070元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陶某的报案笔录及陈述、指认现场笔录、监控录像、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被告人黄程的供述及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价值人民币207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程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已全部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程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15年5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文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胡建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