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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海法执民字第2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童越虎,金志芳,孟琅,李明,吴培胜,杨鹏飞,林宋国,宁波保税区弘裕燃料供应有限公司,张斌杰,浙江友邦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海法执民字第275-3号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法定代表人:黄志雄,该支行行长。债权人:童越虎。债权人:金志芳。债权人:孟琅。债权人:李明。债权人:吴培胜。债权人:杨鹏飞。债权人:林宋国。债权人:宁波保税区弘裕燃料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贺雁芬,该××总经理。债权人:张斌杰,个体工商户。债务人:浙江友邦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法定代表人:李季,该××董事长。本院依据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的申请,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甬海法执民字第275-1号拍卖船舶的执行裁定,于2014年11月20日拍卖了债务人浙江友邦海运有限公司所有的“友邦3”船,所得价款660万元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先行拨付204508元,现存6395492元可供债权人分配。经公告并进行债权登记,本院已对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作出确认,上述债权人可以参加对拍卖价款的分配。各债权人的债权性质和数额如下:1、(2014)甬海法执民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船舶抵押权,执行标的8982439.96元及利息1728081.46元;2、(2014)甬海法执民字第611-617号,申请执行人童越虎等7名船员,船舶优先权,执行标的1436950元及利息19145元;3、(2014)甬海法执民字第368号,申请执行人张斌杰,一般债权,执行标的327000元;4、(2014)甬海法执民字第55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保税区弘裕燃料供应有限公司,一般债权,执行标的272714元。以上总额为12766330.42元。经本院主持召开债权人会议,达成受偿协议如下:1、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在本次分配中受偿4939397元;2、债权人:童越虎,在本次分配中受偿497897元;3、债权人:金志芳,在本次分配中受偿406698元;4、债权人:孟琅,在本次分配中受偿178700元;5、债权人:李明,在本次分配中受偿117900元;6、债权人:吴培胜,在本次分配中受偿95100元;7、债权人:杨鹏飞,在本次分配中受偿79900元;8、债权人:林宋国,在本次分配中受偿79900元;9、债权人:宁波保税区弘裕燃料供应有限公司.在本次分配中受偿0元;10、债权人:张斌杰,在本次分配中受偿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述协议予以认同,“友邦3”轮拍卖所得价款按协议分配。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执行员 胡   家   强执行员 罗志顺执行员江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许      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