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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胡彩燕与黄嘉良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4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女,1988年12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林保欣。委托代理人连丽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男,1987年5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梁苗锋。委托代理人胡裕强。上诉人胡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民初字第1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胡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胡某已预交),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50元,由胡某负担。胡某多预交的二审受理费,经其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学彬审 判 员  蔡成中代理审判员  吕倩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何凯欣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