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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53号原告:赵某某,女,1961年5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韩某某,男,1957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以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即150.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果 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祖雨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