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连执字第00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董邠与被执行人刘明修理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邠,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连执字第00598号申请人董邠。被执行人刘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董邠与被执行人刘明修理费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明下落不明,夫妻已离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主动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连民一初字第004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世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家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