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京执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居述华与胡声萍、童乃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居述华,胡声萍,童乃林,镇江市江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京执字第1165号申请执行人居述华。委托代理人张忠仁,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声萍。被执行人童乃林,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镇江市江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丁卯桥路288号。申请执行人居述华与被执行人胡声萍、童乃林、镇江市江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的(2014)京谏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胡声萍、童乃林、镇江市江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按该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额261754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被执行人童乃林、镇江市江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胡声萍名下银行存款18315元,已被本院另案扣划,另在朱晓松与上述三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每月提取胡声萍退休工资收入1000元。被执行人胡声萍、童乃林名下有位于本市某处房屋,该房产已在本案审理期间被查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已启动对被执行人胡声萍、童乃林该房产的拍卖程序,申请执行人已递交参与分配申请;另童乃林有位于某处的拆迁安置房,该房已由镇江市城市投资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预登记,已被本院另案进行了预查封。被执行人童乃林名下有苏L×××××、苏L×××××小型汽车两部,该两部车辆已被本案审理期间查封,但均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胡声萍、镇江市江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均无车辆登记。本院就上述财产查控情况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居述华进行了告知。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胡声萍名下银行存款18315元已被本院另案扣划,被执行人胡声萍、童乃林名下虽有位于某处房屋,但需等待润州法院拍卖处理结果;童乃林名下虽有位于某处的拆迁安置房,但该房尚未领取正式权属证明,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京谏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欣审 判 员 周子非代理审判员 夏 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生亚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