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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法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谢小红与成洪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小红,成洪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谢小红,女,40岁,蒙古族,市民。被执行人成洪飞,男,44岁,汉族,市民。本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6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执行,经依法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成洪飞在平煤XX矿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在我院(2014)元法执字第1690号执行裁定书执行完毕后,依法每月扣留被执行人成洪飞工资款3000.00元,直止扣清121700.00元时止。此款由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及裁定书支取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姜向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闫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