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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执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关于王维忠、蔡凤芹申请执行陆英利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维忠,蔡凤芹,陆英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围执字第405号申请执行人王维忠。申请执行人蔡凤芹。被执行人陆英利。关于王维忠、蔡凤芹申请执行陆英利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4日作出(2013)围民保字第419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陆英利驾驶的冀HN80**号低速普通货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陆英利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陆英利驾驶的冀HN80**号低速普通货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窦永海审 判 员  赵云山代理审判员  郑国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孔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