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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易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刘海永与杜蕾、王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永,杜蕾,王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易民初字第289号原告刘海永,男,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委托代理人薛银,男,易县四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蕾,男,1989年3月6日出生,河北省保定市易县被告王伟,男,成年人,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雷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永与被告杜蕾、王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刘海永起诉主体错误,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海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海永负担。审 判 长  高文章审 判 员  李文帅人民陪审员  王丽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薛咏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