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张棋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棋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784号罪犯张棋,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9日作出(2011)铜法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3年12月16日,本院以(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6092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5年7月2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5年1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张棋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四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棋在2014年4月至11月期间,获2次记功的行政奖励。有重庆市永川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获得记功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棋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徐 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