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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故民一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刘春荣与张红彬为财产损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荣,张红彬,张玉中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故民一初字第622号原告:刘春荣。委托代理人:任嘉,故城县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红彬。法定监护人:张玉中,系张红彬之父。被告:张玉中。委托代理人:马林燕,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荣与被告张红彬、张玉中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荣于2015年2月10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春荣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元,保全费420元,共计752元,由原告刘春荣负担。审 判 长  卢洪旗人民陪审员  曹兹桐人民陪审员  李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袁俊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