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苏茂良与付敬斋、刘笃佩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茂良,付敬斋,刘笃佩,刘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苏茂良,农民。被执行人付敬斋,农民。被执行人刘笃佩,农民。被执行人刘永军。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民初字第15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付敬斋、刘笃佩、刘永军发出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0)长民初字第158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苏茂良借款15万元及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评估后,将评估报告送达给被执行人付敬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付敬斋所有的房屋,该房屋座落在常村镇新长北线南侧,证号为E300270。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士霞审判员 庞学省审判员 宋保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马志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