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黄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妨害信用卡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158号公诉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自报名),出生地广东省信宜市,住广东省信宜市。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4)29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思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到本市天河区沙太南路建设银行广州沙太支行,持“谢应吉”的身份证并冒用谢应吉身份申请办理银行卡时被查获,并在其身上缴获上述身份证1张。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提请本院判处,并列举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2日14时30分左右,被告人黄某持姓名为“谢应吉”的居民身份证,冒用“谢应吉”的身份在本市天河区沙太南路的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沙太支行办理该银行信用卡时被该银行工作人员识破并报警,当场缴获上述姓名为“谢应吉”的居民身份证1张。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庭审时亦无异议,并有经法庭质证的证人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涉案姓名为“谢应吉”的居民身份证、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照片,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开户与电子银行服务申请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接警经过以及被告人黄某的供述、户籍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依法应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的量刑幅度内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15年5月21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 昕人民陪审员 廖凤如人民陪审员 徐凡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邓敏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