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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执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贾立华申请执行于志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左执字第348号于志国:你(单位)与贾立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4)左民初字第171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贾立华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2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贾立华支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199070.0元。二、向贾立华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元(计算到年月日止)。三、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2886.0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承办人:赵焕军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