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灞执字第00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陕西某某铸造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锻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某某铸造有限公司,某某某某锻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灞执字第0099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某某某某锻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某,经理。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3)灞民初字第02711号民事判决书陕西某某铸造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锻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铸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某某锻压有限公司已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铸造有限公司遂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4)灞执字第009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温育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常皓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