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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哈市法执字第1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曹宏伟与马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宏伟,马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哈市法执字第1428号申请执行人:曹宏伟,男,汉族。被执行人:马冲,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哈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哈市民一初字第7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9月22日申请本院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98923.5元,在执行中,经我院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哈市民一初字第7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重新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党会福代理审判员 : 田 仲代理审判员 : 车 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