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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朱国华、李小东与李小东、曾东玉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华,李小东,曾东玉,李志群,李福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0093号原告朱国华。委托代理人陈晓飞,南通市通州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小东。被告曾东玉。被告李志群。被告李福宝。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华与被告李小东、曾东玉、李志群、李福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国华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国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13元,由原告朱国华负担。审判员  蒋小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沙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