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朱国华、李小东与李小东、曾东玉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华,李小东,曾东玉,李志群,李福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0093号原告朱国华。委托代理人陈晓飞,南通市通州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小东。被告曾东玉。被告李志群。被告李福宝。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华与被告李小东、曾东玉、李志群、李福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国华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国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13元,由原告朱国华负担。审判员 蒋小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沙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