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新民初字第0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王雨辰与张星宇、清河区万达广场糖果屋儿童娱乐服务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雨辰,张星宇,清河区万达广场糖果屋儿童娱乐服务中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新民初字第0438号原告王雨辰。法定代理人王柳,男,汉族,1987年3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王正清、刘爱文(实习),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星宇。法定代理人倪慧,女,汉族,1988年3月21日生。被告清河区万达广场糖果屋儿童娱乐服务中心,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万达广场综合体161号万达百货三楼。经营者朱秀慧。委托代理人朱秀圃,男,汉族,1973年6月3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雨辰诉被告张星宇、清河区万达广场糖果屋儿童娱乐服务中心人身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雨辰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雨辰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雨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雨辰负担(已付)。审 判 长 王琍琍审 判 员 苗 艳人民陪审员 刘 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梁 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