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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褚文萍与泰兴市粮食局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文萍,泰兴市粮食局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0139号原告褚文萍。委托代理人何冬生。被告泰兴市粮食局,住所地泰兴市人民政府15楼。法定代表人叶亚东,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褚文萍与被告泰兴市粮食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文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20元,减半收取25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立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陶海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