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肖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30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因本案于2014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后因病未被收押),同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刘善巧、辜泽敏,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刑诉(201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及其辩护人刘善巧、辜泽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7日22时39分许,被告人肖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农林下路口碰撞护栏造成交通事故,被公安人员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肖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252.3mg/100ml。2014年10月18日,被告人肖某揭发犯罪嫌疑人薛某权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从而得以侦破案件。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道路交通违法照片,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山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被告人肖某的驾驶证及驾驶员资料查询材料,涉案车辆行驶证及车辆登记资料,被告人肖某的户籍材料,被告人肖某的立功材料,被告人肖某的病例,被告人肖某的供述,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肖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从而得以侦破案件,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肖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国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姚晓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