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西民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李飞与钟友波、李敬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飞,钟友波,李敬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民保字第00017号申请人李飞,男,生于1983年3月6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申请人钟友波,男,生于1977年9月28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申请人李敬娥,女,生于1967年8月2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系被申请人钟友波之妻。申请人李飞因与被申请人钟友波、李敬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钟友波、李敬娥所有的在郧西县银行的存款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飞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钟友波、李敬娥所有的存入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支行账户60×××17的存款2010.2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两府路支行账户03×××51的存款2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昌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裕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