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1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369号原告陈某某,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黄某某,女,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自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姜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