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横民初字第01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彭某、杨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横民初字第01658号原告杨某某。被告彭某。被告杨某某。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彭某、杨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长 王 文 清审判员 曹鸿震人民陪审员朱永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