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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商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江苏华通管业有限公司与南通市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华通管业有限公司,南通市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商初字第00034号原告江苏华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麒麟镇麒镇路588号。法定代表人张红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锦燕,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市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富民港路15号。法定代表人宜祖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华通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华通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华通管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华通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华通管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晓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