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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衢龙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洪发祥、龚招花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洪发祥,龚招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衢龙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洪发祥,农民。申请人:龚���花,农民。申请人洪发祥、龚招花要求宣告洪斌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洪发祥、龚招花以洪斌于1997年6月12日外出至今下落不明为由,要求宣告洪斌死亡。经查,洪斌(公民身份号码××,××,与申请人洪发祥系父子关系,与申请人龚招花系母子关系。洪斌患有××,于1997年6月12日外出与家人失散,后经多方寻找无果,至今与家人无任何联系、下落不明。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2月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洪斌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洪斌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洪斌于1997年6月12日外出后与家人无联系,并经本院公告查找,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十年,故申请人申请宣告洪斌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洪斌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江雄军审 判 员  徐宇娟人民陪审员  林雄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余小芳